各旗(區)科技管理部門、財政局,各市直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企業:
為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現將《鄂爾多斯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3月24日
鄂爾多斯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鄂爾多斯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績效,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 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內科發〔2020〕32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鄂爾多斯市科技計劃(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全市科技發展戰略、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立,是加快全市科技發展、提升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體系包括產業科技創新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科技成果轉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創新平臺載體計劃(科技人才專項、科技平臺載體建設、園區基地建設項目)、科技型企業培育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企業項目)、科技創新環境建設計劃(科普和科技培訓、軟科學研究項目)、科技合作協同創新計劃(合作組建新型研發機構、研究生院、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國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項目)等。市科技計劃體系在保持相對連貫性與穩定性的基礎上,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是經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計劃,由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并獲得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采取事前資助、后補助及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和政策性后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市科技計劃項目事前資助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監督以及后補助項目的立項管理。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按科技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公開公正、規范高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范、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優化配置科技資源。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歸口管理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評審咨詢專家等。
第九條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市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綜合協調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制度;
(二)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提出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合同書簽訂,按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下達經費;
(四)組織開展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并對專業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開展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機構、評審咨詢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市評審咨詢專家庫,制定專家的遴選、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搭建鄂爾多斯市線上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優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強數據資源共享;
(九)按照相關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財政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市科技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
(二)核定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編制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三)負責項目資金的調整、結轉、收回等工作;
(四)會同市科技局開展績效評價和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檢查;
(五)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歸口管理單位主要包括旗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我市境內的高等院校等,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本地區、本部門的科技需求,并推薦、報送市科技局;
(二)負責申報項目的審核、推薦工作,審核項目合同書;
(三)協助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匯總和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四)協助開展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按時到位、按照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使用項目專項資金,按要求報送經費使用情況;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審核項目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二條 各旗區財政管理部門配合同級科技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根據市財政局意見,配合開展項目資金的撥付、調整、結轉、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專業機構是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職能或受委托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或提供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受委托開展項目申報、材料形式審查、項目申報查重、信用查詢等工作;
(二)受委托開展項目評審、現場核查、合同書審核、監督檢查、項目驗收、項目資料歸檔保存以及咨詢評審專家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負責評審咨詢專家庫的運維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評審咨詢專家是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評價、驗收或咨詢活動的專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驗收或咨詢意見,并對評審、驗收或咨詢意見負責;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包括項目主持單位和合作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提交的項目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法人責任;
(二)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等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履行合同各項條款,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做好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自我監督,自覺接受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三)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中的重大事項,以及負責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
(四)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五)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加快做好項目產生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六)對于聯合申報的項目,項目主持單位按照批準的合同書向合作單位分配研究經費,對合作單位的研究進度、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合作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任務目標,并須接受項目主持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主持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牽頭組織實施市科技計劃項目、履行項目和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項目組成員中排名第一位,項目負責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按規定自主調整科研團隊或技術路線,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申報、實施,及時提出并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二)確保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組織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按規定提出驗收申請并配合做好項目驗收、科技報告、績效評價等工作,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遵從科研倫理道德。
第三章 征集申報
第十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根據項目特點可采取公開擇優、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組織實施。事前資助項目一般采取公開征集的方式;突發和應急的科技需求、重點軟科學項目等可采取專項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市委、市政府簽署協議推動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項或臨時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以會議紀要、合作協議、相關文件為依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發布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和通知。申報指南和通知明確各類科技計劃的支持方向和范圍、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材料等。
第十九條 建立科學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與項目形成機制,市科技局實行科技需求征集及建立項目儲備庫,科技需求常年征集,拓展項目來源。事前資助的競爭性項目申報指南編制應加強事前調研,廣泛吸納各方意見,必要時咨詢征求專家意見,經市科技局局務會審議決定后,會同市財政局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及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在鄂爾多斯境內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市外相關單位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或與市政府簽訂了科技合作協議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專項征集、定向征集項目申報單位的注冊地可不受限制。
(二)項目申報單位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在相關研究領域具備一定的學術背景、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項目組成員在近3年內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和科研失信記錄。
(五)納入研發統計的規模以上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不能為零。
(六)滿足所申報科技計劃類別的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以下申報限制:
(一)市科技計劃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申報;
(二)項目負責人的在研項目和當年新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2項;
(三)項目主要承擔人(項目組成員前3名)的在研項目和當年新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3項;
(四)項目申報單位及負責人不存在到期未驗收項目,并按相關規定開展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一般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單位根據指南要求填報申報材料,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審核推薦,核實申報單位和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核實申報單位是否有重大失信行為或生產經營出現異常等。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有關要求,推行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材料一次報送”和電子文檔管理,精簡申報要求、報表及流程等,減輕申報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統一受理項目申報,對項目申請材料就申報條件、申報限制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進入評審程序。
第二十五條 后補助項目根據相關政策文件制定和發布申報通知,其申報不受本辦法第十九條關于申報限制條件的約束。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建設評審咨詢專家庫,建立科技評審專家入庫信息更新機制,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規范評審咨詢專家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咨詢論證評審。項目專家評審咨詢論證以會議評審為主,也可采取網絡評審、答辯評審、通訊評審。對創新創業類項目原則上采取“以賽代評”。
第二十八條 事前資助項目一般采取專家評審擇優方式。專家組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項目團隊基礎和優勢、經費預算等綜合性因素,以及項目負責人的業績、具備組織實施該項目的能力等進行量化評分,需要進行財務評審的,同時對申報單位財務狀況、經費籌措能力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分。專家評審結果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定向征集的項目,需要專家論證的可采取專家咨詢論證的方式,論證項目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計劃進度安排合適性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參與人員具備的條件。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對一般的事前資助項目,市科技局根據科技創新任務和申報指南,結合專家評審情況、項目查重和信用查詢情況,充分考慮區域、行業、重點領域等因素,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擬立項項目,與市財政局會商。
第三十一條 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科技項目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可增加現場考察環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申報單位實施條件、項目團隊成員專業技術能力等進行考察或核查。市科技局綜合專家評審結果和現場考察結果,提出擬立項項目,報市財政局會商。
第三十二條 經審定的項目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進行核實處理;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議,復議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市科技局研究認為擬資助項目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三十三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聯合行文下達年度立項計劃,市財政局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立項后,事前資助項目承擔單位需與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共同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三十五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立項:
(一)任何時間發現存在項目申報材料造假、不符合申報條件或違規申報情形的;
(二)簽訂合同書階段,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立項的;
(三)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合同書的。
申請撤銷項目應提出書面申請,陳述原因,經歸口管理部門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批復后執行。逾期未簽訂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納入科研信用記錄。撤銷的項目按原撥款渠道全額退回資金。
第三十六條 政策性后補助項目根據相關政策文件和申報通知有關規定,市科技局對擬補助事項和補助金額進行核實,查詢企業社會信用和科研誠信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核實或現場考察,擬補助名單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市財政局下達后補助資金。政策性后補助項目(研發機構引進等“一事一議”項目除外)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無需過程管理。
第三十七條 積極探索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對以科技成果產品化、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的項目,鼓勵企業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及應用示范,達到預期目標,通過驗收后,撥付財政資助資金。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申報立項程序與事前資助項目相同,簽訂項目合同后,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規定自行組織實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務通過項目驗收后,市財政局一次性下達后補助資金。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科技計劃事前資助項目實施過程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合同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項目研究任務。
第三十九條 科技重大專項和實際執行周期3年(含)以上的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以“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原則上項目執行期內只監督檢查一次。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四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市和旗區科技管理部門、專業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通過調研培訓、專家輔導等形式為項目承擔單位提供指導服務。
第四十一條 項目執行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經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市科技局批復后執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
(二)項目執行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
(三)因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
項目延期申請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前辦理,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變更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主持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和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終止程序。合同終止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或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科技局強制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無法完成合同預期目標任務的;
(二)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四)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拒不配合項目驗收工作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市,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注銷,或長期失聯的,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不主動作為的;
(七)發現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事實的;
(八)存在其他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項目資金預算調整變更按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申請終止的項目,按原撥款渠道退回結余資金;強制終止的項目,按原撥款渠道全額退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責任人因主觀過錯,導致項目終止或撤銷的,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四十六條 事前資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支持的項目應在任務合同書到期3個月內完成驗收準備并主動提交驗收材料,并在任務合同書到期后1年內完成項目驗收。提前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驗收。政策性后補助項目無需驗收。
第四十七條 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專業機構或委托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 項目驗收的可采取會議驗收、現場驗收、材料驗收等方式。科技重大專項等支持額度較大的項目驗收采取會議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或現場測試。財政資金支持額度較小的項目可通過書面材料集中驗收,專家對項目驗收材料有異議需要質詢的,項目承擔單位可通過網絡視頻、電話通訊等方式進行答辯。專業領域相近或同計劃類別的項目,可集中組織驗收。
第四十九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驗收。
(一)通過驗收。完成合同書約定全部考核目標,或完成合同書約定的主要考核目標且在關鍵創新目標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經費使用規范,驗收資料真實完整,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
(二)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較差;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事項;
4.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三)結題。項目承擔單位已履行勤勉義務,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按合同要求未完成項目預期目標的,驗收結論為結題。
第五十條 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可暫緩通過驗收,暫緩驗收最多1次。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
第五十一條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對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驗收不通過或合同終止的,取消相關責任主體5年內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不推薦申報國家、自治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項目驗收結題或合同終止的,但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繼續申報項目資格。
第五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無嚴重不良信用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2年內統籌安排用于科技創新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結題、未通過驗收、整改后通過驗收以及通過驗收但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撥款渠道退回。
第五十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合同書有特別約定的外,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市科技計劃項目征集、立項、驗收、監督評估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全過程進行科研信用記錄,嚴肅查處科研不端行為,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評審、項目管理的資格,并實施聯合懲戒。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五十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專業機構以及評審咨詢專家等有關人員與項目或爭議處理相關存在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有義務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項目申請單位認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查后,決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監督評估與績效評價制度。對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立項、項目實施與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并對科技計劃的實施成效進行評估和績效評價。
第五十八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檔案制度。市科技局、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等與相關管理有關的單位應加強項目申報材料、合同書、經費下達文件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文檔資料管理,并在項目驗收完成后作為項目檔案資料保存。
第五十九條 建立科技創新活動盡職免責機制。合理區分改革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未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條 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問責機制。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責任單位按規定采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或取消單位(個人)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本辦法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